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的区分在法学研究中具有重要意义,它有助于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与责任以及合同抗辩的适用。学术界对于这种分类的标准尚未达成共识,不同的划分依据会赋予双务与单务合同不同的法律内涵。这种分类主要基于合同双方的义务关系,如互负义务说、权利义务关联说、对待给付关系说和对价义务关系说。
互负义务说以合同双方是否相互承担义务作为区分标准,双务合同指双方都承担义务,单务合同则一方只享权利不承担义务。《法国民法典》中对此有明确规定。台湾学者黄立也持此观点,认为单务合同仅一方有请求权,如赠与,而双务合同如委任、借贷等双方互为债务人与债权人。
权利义务关联说则强调双方权利义务的对应性,双方相互承担义务的为双务合同,一方只承担义务另一方只享有权利的为单务合同。然而,这些划分方法并非无懈可击,如互负义务说过于简单化,权利义务关联说未能揭示双务合同本质,对待给付关系说虽揭示了双务合同本质但标准不一,对价义务关系说虽较好地揭示了双务合同本质,但在单务合同的定义上存在问题。
综上,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的划分标准需综合考虑双方义务的对等性、关联性和对价性。尽管存在争议,理解合同的本质在于合同双方义务的相互性和对价性,这是区分两者的关键。对于单务合同,其本质并非一方简单承担义务,而是与双务合同形成对比,包括一些虽双方互负义务但义务无对价的合同。
扩展资料
双务合同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的典型。双务合同中的抗辩权是在合同履 行过程中产生的,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得以对抗另一方的履行请求权,起到暂时拒绝履行己方义务的作用。现实生活中的合同大多数为双务合同,如买卖、互易、租赁、承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