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修订本)第8.3.3条规定,当生产、生活用水量达到最大时,若市政给水管道、进水管或天然水源无法满足室内外消防用水量需求,或者市政给水管道为枝状或只有一条进水管,且消防用水量之和超过25L/S时,应设置消防水池。第8.4.1条规定,具有以下建筑应设室内消防给水:厂房、库房、高度不超过24m的科研楼(存有与水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除外)。第8.6.2条规定,室内消火栓应符合以下要求:设有消防给水的建筑物,其各层(无可燃物的设备层除外)均应设置消火栓;室内消火栓的布置,应保证有两支水枪的充实水柱同时到达室内任何部位。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24m且体积小于或等于5000m3的库房,可采用1支水枪充实水柱到达室内任何部位。水枪的充实水柱长度应由计算确定,一般不应小于7m,但甲、乙类厂房、超过六层的民用建筑、超过四层的厂房和库房内,不应小于10m;高层工业建筑、高架库房内,水枪的充实水柱不应小于13m水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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