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结算主要采用非现金结算方式,票据是其中的主要结算工具。各国都有相关的立法,中国于1995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汇票是票据的一种,定义为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有三个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汇票内容需包含“汇票”字样、无条件支付委托、确定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和出票人签章。未记载规定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实际业务中还需列明付款日期、地点和出票地点。
汇票按出票人不同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银行汇票由银行签发,付款人也是银行,而商业汇票由企业或个人签发,付款人可以是企业、个人或银行。按是否附带商业单据,汇票分为光票和跟单汇票,光票指不附带商业单据的汇票,银行汇票多为光票,而跟单汇票指附带运输单据等商业单据的汇票,跟单汇票多为商业汇票。
汇票按付款日期不同分为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汇票上可记载见票即付、见票后若干天付款、出票后若干天付款和定日付款。若未记载付款日期,视为见票即付,见票即付的汇票为即期汇票,其他三种为远期汇票。
汇票按承兑人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远期商业汇票经承兑后成为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承兑后成为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承兑后成为主债务人,因此银行承兑汇票具有银行信用。
汇票使用过程中的各种行为,如出票、提示、承兑、付款等,均受票据法规范。汇票行为包括出票、提示、承兑和付款,如有转让需求,通常需进行背书行为。如汇票被拒付,需制作拒绝证书并行使追索权,追索权要求向汇票前手要求偿付汇票金额、利息和其他费用。
背书是票据转让的手段,除非在汇票上明确记载“不得转让”,收款人可通过记名背书转让汇票权利。在汇票转让过程中,背书必须连续,被背书人和背书人名字前后一致。背书人对前手承担汇票得到承兑和付款的责任。
在金融市场上,常见的汇票转让方式为贴现,即远期汇票经承兑后,未到期前,持票人将汇票背书给银行或贴现公司,银行或贴现公司按贴现率结算贴息后,将余款付给持票人。
拒付后,持票人有权向其前手追索汇票金额、利息和其他费用。追索前需按规定制作拒绝证书并发出拒付通知。拒绝证书用于证明持票人已进行提示但未获结果,可由付款地公证机构出具或付款人自行出具退票理由书或相关司法文书。拒付通知用于通知前手拒付事实,使其准备偿付并进行再追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