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简称“32号令”)于2016年7月1日由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联合公布。此办法旨在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是国资国企改革特别是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的重要依据。以下为32号令的亮点与突破解读。
首先,32号令明确规定了企业增资、资产转让也应进入产权交易机构进行公开交易,这相较于以往的规定有显著的扩大与统一。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包括了企业产权转让、企业增资与企业资产转让,而此前,企业增资与资产转让的进场交易并未有明确规定。这使得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的范围更加全面,交易的透明度与公正性得到提升。
其次,32号令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定义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了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以及上述单位直接或间接持股为100%的国有全资企业等。这一规定有助于明确各类企业的属性,为后续的交易与管理提供了清晰的法律依据。
在企业产权转让的批准程序上,32号令要求由国资监管机构进行审核,并对特定情况下的产权转让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例如,因产权转让导致国家不再拥有所出资企业控股权的情况需由国资监管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同时,对转让方为多家国有股东共同持股的企业,由其中持股比例最大的国有股东负责履行批准程序,对于持股比例相同的情况,则需协商确定其中一家股东负责。这一规定进一步规范了产权转让的程序与权限。
针对产权转让的信息预披露与正式披露制度,32号令要求转让方通过产权交易机构网站进行分阶段披露,正式披露时间不少于20个工作日。在产权转让导致企业实际控制权转移的情况下,需在转让行为获批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信息预披露。这一制度的建立有助于提高交易的透明度,保护投资者权益。
32号令对受让条件的设置进行了规范,要求原则上不得针对受让方设定资格条件,确需设置的条件不得违反公平竞争原则。同时,规定了产权转让价款的支付方式,要求原则上应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若需分期支付,则需提供合法有效的担保,并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这一规定有助于防范交易风险,保障交易的顺利进行。
产权交易结果的公告是32号令的重要内容,要求通过产权交易机构网站对外公告交易标的名称、转让标的评估结果、转让底价、交易价格等信息,公告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这一制度的实施有助于增加交易的公开性与透明度,增强市场信心。
对于非公开协议转让产权,32号令限定了一些特殊情况,如涉及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的重组整合、企业产权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之间的转让等,经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同时,转让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这一规定旨在平衡交易效率与公平性,确保国有资产的合理利用与保值增值。
企业非公开协议增资的情况也被32号令所涵盖。国家出资企业直接或指定其控股、实际控制的其他子企业参与增资、企业债权转为股权、企业原股东增资等情形,经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进行增资。这一规定为国有企业内部重组与资本运作提供了更加灵活的途径。
企业资产转让方面,32号令要求企业一定金额以上的资产对外转让应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并明确资产转让底价和信息公告期的确定原则。此外,资产受让条件和价款支付要求也进行了严格规定,以确保交易的公正与效率。
最后,32号令强调了专业性与法律意见书的重要性。在进行企业产权转让、企业增资等行为时,国资监管机构与国家出资企业需提交法律意见书,确保交易的合规性与合法性。同时,企业资产转让的具体工作流程参照32号令关于企业产权转让的规定执行,进一步保障了交易的规范性。
综上所述,32号令通过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提高了交易的透明度与公正性,明确了产权转让的程序与权限,确保了国有资产的合理利用与保值增值,为国资国企改革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