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若证实执业药师存在挂证行为,将注销其《执业药师注册证》,并在注册管理系统中做记录,向公众公示。在不良记录未被撤销前,该药师不得重新注册执业。同时,将其列入信用管理黑名单,并积极探索跨部门联合惩戒机制,共同打击此行为。
2. 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需对辖区内的药品零售企业进行监督检查。一旦发现企业有挂证执业药师,将按严重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处理,撤销其《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
3. 若检查发现药品零售企业未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进行查处,并将该企业列为年度重点检查对象,实施跟踪检查或飞行检查。
4.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药品零售企业未按规定销售处方药的行为,将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给予处罚。
5. 《通知》还要求各市(或县)级药品监管部门应利用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的注册信息,提升监督检查的针对性和效果。对查实的执业药师挂证行为,应通报当地医疗保险管理等部门,取消其医保定点资格,建立部门联合惩戒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