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公共就业服务详细规定了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就业服务管理中的职责,以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多元服务内容和规范。
第二十四条中,行政部门需统筹本地就业服务,根据政府计划建立覆盖城乡的就业服务体系。机构需根据就业目标制定服务计划,执行扶持政策,实施就业项目,服务包括就业咨询、供求信息公布、职业指导、困难群体援助、就业登记等,同时也可根据用人单位需求提供招聘指导和代理服务等专业性服务。
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八条强调了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提供的免费服务,如就业政策咨询、职业指导、就业援助、信息查询,以及对特定群体如妇女、残疾人等的专门服务。同时,职业指导工作要求专业资格,提供国家劳动保障法规、职业素质评价和职业培训指导。
第三章则详细描述了劳动力资源调查、统计及针对特定群体的专项计划,以及一站式就业服务的提供和基层服务窗口的职能。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被要求提升服务质量,加强信息化建设,实现信息共享,并接受财政预算和绩效考核。同时,强调了非经营性活动和残疾人就业服务的特殊规定。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公共就业服务的公平、有效和规范,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全面且高效的服务支持。
扩展资料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07年10月30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1次部务会议通过,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