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您问工程结算材料价差问题,我看这个文件:
1,“幅度在10%以内”其价差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
2,“幅度在5%以内”其价差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3, 这个文件是否在原价基础上,升、降5%的发包人承担或受益(意味着不调整);
4, 这个文件是否在原价基础上,升、降10%的,应该减掉5%,余下的5%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意味着只调整5%);
例如:(1)水泥原价100元/吨,实际价105或95元/吨不调整
(2)水泥原价100元/吨,实际价110或90元/吨只调整5元/吨;
如果文件是这样规定的话,那么您施工单位报送的水泥的价格应该是:
(1)实际价与原价的上升比例为: 653.2元/ 吨 / 507.5元/吨 =28.7%
(2)承包人应该得到的价款: (28.7%-5%)* 507.5元/吨 = 627.78元/吨;
这里简单地说原来价加减5%时不调整,作为风险由承包人承担,超过5%意外的部分由建设单位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