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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结算、造价政策性调差

admin

朋友您问工程结算材料价差问题,我看这个文件:

1,“幅度在10%以内”其价差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

2,“幅度在5%以内”其价差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3, 这个文件是否在原价基础上,升、降5%的发包人承担或受益(意味着不调整);

4, 这个文件是否在原价基础上,升、降10%的,应该减掉5%,余下的5%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意味着只调整5%);

例如:(1)水泥原价100元/吨,实际价105或95元/吨不调整

(2)水泥原价100元/吨,实际价110或90元/吨只调整5元/吨;

如果文件是这样规定的话,那么您施工单位报送的水泥的价格应该是:

(1)实际价与原价的上升比例为: 653.2元/ 吨 / 507.5元/吨 =28.7%

(2)承包人应该得到的价款: (28.7%-5%)* 507.5元/吨 = 627.78元/吨;

这里简单地说原来价加减5%时不调整,作为风险由承包人承担,超过5%意外的部分由建设单位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