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材料价格调整(也称为拦材料调差)中,调整税率系数加1的原因是,仅计算调整价差部分的税金金额时,结果不包含税金。相反,加1后计算得出的金额则已包含税金。
2. 关于税率的使用,应以签订合同时的税率为准,而不是当前的税率。即,除非合同中明确规定使用当前税率,否则应使用当时的税率来计算税金,除非有调整。
3. 建筑工程材料价格波动是常态,受宏观经济政策、地区差异、时间变化和供需关系等因素影响。这些因素导致建筑材料价格经常波动,无论是价格上涨还是下跌,波动都是绝对的,不可预测的。
扩展资料:
在当前的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清单子目通常包含多个不同的工作内容,每个内容对应不同的定额计价子目。例如,在市政排水工程中,砼沉井项目的计量单位是“座”,但其计价定额需要根据不同的子目(如砼井壁、砼刃脚、砼底板、挖土下沉等)来套用定额。
在我市,调差公式中的“Qi”指的是施工第i个月某种材料的实际用量。这个用量与监理工程师根据形象进度工程量签认的数据可能不同。监理工程师通常按完成的“米”、“座”来确认形象进度,而非完成的砼量。因此,当咨询公司根据施工单位提供的形象进度报表进行调差时,可能会与施工单位在“Qi”的计算上产生分歧。这种分歧主要源于按照不同的清单项目构成分析材料用量时产生的数量差异。
施工单位在投标报价时可能会采用不平衡报价策略,通过调整定额中的材料用量来实现。这种调整并非通过调整价格和费用,而是通过不平衡报价的方式。如果按照施工单位的投标清单单价构成来分析调差工程量,可能会导致较大偏差。而使用标底的清单单价构成来分析,虽然在依据上不够充分,因为投标价一旦确定,即成为合同价的基础,而标底只是用于控制投标报价的参考。因此,在施工过程中,双方都应做好每个月实际材料用量的统计和确认工作,避免以工程形象进度替代材料用量记录,以减少纠纷。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工程量清单计价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