里格斯提出的三大行政模式为融合型行政模式、衍射型行政模式和棱柱型行政模式。
融合型行政模式主要存在于农业社会中,这种社会结构相对简单,没有明确的分工。在这种模式下,行政行为与诸如立法、司法等其他社会行为是融合在一起的,通常由相同的机构或人员来执行。例如,古代的君主或酋长往往同时承担立法、执法和司法的职能。
衍射型行政模式则对应于工业社会。在工业社会中,随着社会分工的细化,行政行为逐渐与其他社会行为相分离,形成了专门的行政部门和行政人员。这些行政部门和人员专门负责执行和管理公共事务,与其他社会职能如立法、司法等有明显的界限。
棱柱型行政模式描述的是处于农业社会和工业社会之间的过渡阶段,或者称为“发展中社会”的行政模式。在这种模式下,社会既有农业社会的特征,又有工业社会的特征,行政行为也表现出一种混合的状态:一方面,它开始与其他社会行为相分离,形成专门的行政部门和人员;另一方面,这些行政部门和人员仍然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其他社会职能的影响和制约。
里格斯的三大行政模式理论为我们理解和分析不同社会形态下的行政行为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框架。然而,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变化,这些模式也需要不断地进行修正和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