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的均田制和租庸调制共同作用:调整生产关系。
均田制从北魏时期(485)就己开始施行,至唐立国之时(618),已施行了百余年。唐代是继短命的隋朝之后的一个新的统一朝代,而且享国较长。结束隋末动乱之后,唐代随即进入和平建设时期,着力恢复发展经济。
而土地制度,是古代农业社会最主要的法规制度。所以,唐高祖武德七年(624),正式颁布田令,推行均田制。
唐代田令不传,今天看到的均田制的有关内容,主要来自传世文献中的记载,以及天一阁发现的明抄本天圣令中所附的唐代田令,并通过复原工程得以使唐代田令呈现在人们面前。
唐代田令把土地分为永业田和口分田进行分配,两者比例不等;授田对象也做了区分;以不同行政区划的土地多寡区分为宽乡和狭乡。
总之,田令的规定很是详尽。前文己述,均田制是公私产权兼有的混合产权体制,这从永业田和口分田的区分就可以体现出来,永业田具有私有产权属性,可以遗赠;口分田是国有属性,不归私人所有,只有使用和收益权。
均田制意义
均田制的目的是建立一套限额授受的土地制度,协调统治阶级内部矛盾,缓和被统治者的反抗,使劳动力与土地结合,以利于政府对农民的控制,以及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保证政府赋役来源。同时通过奴婢、耕牛受田(隋以前)或依照官品授永业田(隋以后)等方式,保障贵族官僚地主利益。
首先一定程度上使无地农民获得了无主的荒地,农民有了安居乐业的可能,生产积极性提高,同时大片荒地被开垦出来,粮食产量不断增加,从而积极推动了北方经济的恢复和发展。
其次,均田制是封建国家土地所有制,虽然没有直接分割地主的财产,但有效限制了他们的土地扩张,一方面有利于国家征收赋税和徭役,另一方面促进了北魏政权的封建化,从根本上巩固了北魏的统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