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宣传贯彻草原法律、法规和政策、检查监督草原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实施。
⒉负责草原所有权、使用权的审核登记管理,受同级人民政府委托发放《草原所有证》和《草原使用证》。
⒊会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征用草原和临时使用草原的有关具体事宜。
⒋受理开垦草原的申请、办理在草原上临时作业的发证监督工作。
⒌处理草原权属争议和调剂使用草原的具体事宜。
⒍核定草原载畜量、对草原的保护、管理、建设利用实行监督。
⒎查处违反草原法律法规、破坏草原和草原建设设施的行为。
⒏会同森林草原防火部门做好草原防火工作。
⒐对森林警察驻草原部队执行草原监理任务进行指导。
⒑收取管理和监督使用草原养护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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