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案例分析 admin 2025-05-04 23:02:15 1、a属于要约邀请。甲乙丙回函属于要约。a回函属于承诺。a与乙之间合同成立,具备要约和承诺两要件。2、不成立。没有义务。由丙自行承担。 本文地址: http://www.hjuga.com/20241127/1/84505 版权声明:除非特别标注,否则均为本站原创文章,转载时请以链接形式注明文章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