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确保国家税收安全,维护经济秩序,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制定,规定了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
第二条</,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无论是发票的印制者,还是购买、开具、接收或保管发票者,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所指的发票,是交易过程中开具和收取的收付款凭证,涉及商品交易、服务提供或其它经营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作为全国发票管理的最高权威机构,负责全国范围内的发票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税务机关则各自负责其行政区域内的发票管理,与财政、审计、工商行政管理和公安等部门协同合作,共同执行。
第五条,发票的种类、联次、内容和使用范围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统一规定,确保规范统一。
最后,第六条</强调了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任何个人或组织都有权利进行举报,税务机关将对举报人信息保密,并对举报行为给予适当奖励,以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监督。
扩展资料
我国提高对发票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对虚开、伪造、变造、转让发票违法行为的罚款上限由5万元提高为50万元。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修改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日前正式公布,将于2011年2月1日起施行。发票管理办法对发票的印制、领购、开具和保管、检查和罚则作出详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