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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档案保管清册谁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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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档案保管清册是由会计机构编制的。

财政部《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六条各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会计机构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会计档案保管清册是会计机构编制。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会计机构保管一年,期满之后,应当由会计机构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统一保管;未设立档案机构的,应当在会计机构内部指定专人保管。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各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都应由会计机构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装订好保管一年,交由档案部门继续保管。

注意事项:

1.会计核算电子账套应设置自动备份功能,每天在服务器上进行自动备份,并且一周最少一次将备份账套拷贝至移动硬盘。年度账套应刻制成光盘,以利于长期保存。

2.会计凭证需在次月20日前完善附件,整理装订完毕;会计账簿需在会计年度结束1个月内打印完毕,装订成册,整理归档;单位以电子会计凭证的纸质打印件作为报销入账归档依据的,必须同时保存打印该纸质件的电子会计凭证。

3.财务报告、管理性报表等会计核算资料的保管分纸质和电子文档两种,纸质部分需在次月20日前整理归档,电子文档需妥善备份,避免丢失。

4.纳税申报资料(包括纸质申报表、纳税辅助说明资料及其他税务局要求报送资料、统计局报送资料等)需在次月20日前整理归档,并于年度结束3个月内整理装订成册,以便于长期保存。

5.审计报告、税审报告、评估报告、内审报告等外部鉴证、咨询资料,应将纸质部分按类别、年限归档,妥善保管;各类鉴证、咨询资料应取得电子版本,妥善存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