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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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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证件分为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临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税务登记证件的种类和适用范围,具体如下:

税务登记证适用于从事生产、经营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生产、经营虽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纳税人。

临时税务登记证则适用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以及在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境外企业。

扣缴税款登记证件包括扣缴税款登记证及其副本。

税务登记证件的主要内容包括: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生产经营地址、登记类型、核算方式、生产经营范围(主营、兼营)、发证日期、证件有效期等。

纳税人识别号由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执行统一编制。已有组织机构代码的纳税人,其纳税人识别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照纳税人识别号代码行业标准联合编制。未取得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个体工商户以及持回乡证、通行证、护照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其纳税人识别号由身份证件号码+2位顺序码组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公告,纳税人的识别号根据其是否已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采用不同的编码规则。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其纳税人识别号使用18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未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个体工商户以及以居民身份证、回乡证、通行证、护照等有效身份证明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其纳税人识别号由“身份证件号码”+“2位顺序码”组成。

税务登记证件的作用在于,除规定不需要发给税务登记证件的外,纳税人办理开立银行账户、申请减税、退税、领购发票、办理停业、歇业以及其他有关税务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办理其他税务事项时,应当出示税务登记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相关信息后办理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