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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法定职业病范围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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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法律对职业病范围作了明确规定,总结起来,主要涉及四大类:尘肺病、毒害病、职业中毒和职业性听力损失。

尘肺病是职业病的重要类型,包括尘肺、矽肺、煤工尘肺、石棉肺等。近年来一些新型尘肺病(如玻璃纤维皮肤刺激性与纤维素肺等)也受到了广泛关注。

毒害病主要是指工作中吸入或接触到有害物质而引发中毒症状的疾病,比如有机溶剂中毒、铅中毒、镉中毒等。这类病症对人体的损害一般具有潜伏性,其致病机制也相对复杂。

职业中毒是指职业上接触毒物或其他有害物质引起的某些病症,如职业性肝脏病、职业性腰椎病、职业性心脏病等。这些病症也是工人健康保护中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

职业性听力损失是指长期、高强度的噪声对耳朵产生损害,引发听力下降或失聪等症状。这是影响工人职业健康的另一大类问题,一些行业(如交通、建筑、制造等)在工作中容易受到噪声干扰,更需注意此类职业病防治。

我国现行法定职业病范围的明确,有利于及时发现和控制职业病的发生和发展。但对于工人个体来说,保护自身安全健康,防止过度劳累和接触有害物质,也是不可或缺的重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