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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会计师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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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理解和运用司法会计师这一概念时,需注意以下三点:

首先,明确司法会计师与司法会计主体的区别。司法会计师是指具备职业资格的专门人员,而司法会计主体是指在具体诉讼中实施司法会计活动的人员,包括侦查、检察、审判、律师和司法会计师等。当司法会计师参与具体案件的司法会计活动时,才属于司法会计主体。区分两者有助于理解他们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差异,职业管理法律规范决定了司法会计师的权利和义务。

其次,了解诉讼机关司法会计师的职业属性。在诉讼机关履行基本诉讼职能时,警官、检察官和法官依法享有特定的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而诉讼机关配备的司法会计师主要负责司法会计技术工作,除非特定情况,他们不能行使侦查、检察和审判的权力。从职业称谓的角度看,诉讼机关配备的司法会计师属于司法行政人员。

最后,注意不同场合的表达方式。司法会计师是一个职业称谓,类似于会计师的“会计”简称。但是,由于“司法会计”的基本含义是指“司法会计活动”,在书面表达中若将司法会计师简称为“司法会计”,容易引起概念混淆。因此,在讨论或表述司法会计职业(执业)问题时,应使用“司法会计师”一词,而非简称为“司法会计”。

扩展资料

司法会计师,是指经过一定的职业认可程序产生,并主要从事司法会计活动的执业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