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会计师”这一职位源自前苏联的计划经济体制,当时它既是国家的代表,也对厂长或经理负责。进入市场经济后,我国企业通常将总会计师的角色定位为对总经理负责。国务院1990年发布的《总会计师条例》明确指出,总会计师是单位的行政领导成员,协助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工作,主要对单位主要行政领导负责。我国《会计法》规定,国有独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制度是中国经济管理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经营管理、经济核算的自然需求。随着企业的建立和经济核算工作的开展,会计工作随之产生,会计的总管即总会计师也随之出现。总会计师是总经理的理财助手和经营参谋,由总经理提名任命,与经营者利益完全一致。他代表企业管理当局,是经理级财务管理人员,由总经理任命,对总经理负责。总会计师主要负责企业的日常管理,承担内部管理控制的任务。在西方国家,“总会计师”这一职位通常被称为“主计长”、“会计长”、会计经理或会计负责人,其主要职责是主管企业会计工作,并向财务总监汇报。
“财务总监”这一职位起源于西方国家,主要出现在二战后国有企业的管理中。当时,政府会从人才市场上挑选合适的总经理,并授权总经理选择总会计师等高级管理人员,组成经理层,负责管理生产经营。由于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高级管理人员作为经理层,在目标、利益、行为等方面与所有者存在较大差异,当双方利益不一致时,经理层往往通过选择会计政策、会计方法、会计程序等手段来维护自身的利益,从而损害所有者的利益。为解决这一问题,西方国家建立了财务总监制度,监督总经理及经理层,以有效避免“内部人控制”,保护所有者的利益,满足所有者对企业经营监控的要求。
在中国,“财务总监”这一职位是在“总会计师”之后出现的。与西方国家相同,我国的“财务总监”制度源于政府委派财务总监对国有企业实施监督。其工作内容涉及财务监督的主要方面,实质上是对国有大中型企业总会计师制度和企业内部审计制度关于财务工作组织运行和财务监督上的更高层次的发展与完善。它吸收和集中了总会计师和内部审计中的部分财务管理与监督职能,也弥补了总会计师在企业组织中地位和职责权限上的不足。它是经理层高级财务管理人员,主要承担内部受托责任。最初使用这一称谓的主要是上市公司和上海、深圳等一些国有企业及其他企业。基于良好的监督效果,财务总监制度逐渐得以推广。如今,“财务总监”这一称谓已经很普遍,但其定位在各个企业中的差异较大。有的企业的“财务总监”相当于国有企业对总经理负责的“总会计师”。有的“财务总监”则是指“财务部门负责人”。也有个别企业的“财务总监”相当于CFO。有的“财务总监”对董事会负责,有的对总经理负责,还有的是对监事会负责。
目前,我国总会计师制度和财务总监制度存在着一些弊端。相当一部分企业要么没有按照《会计法》设置总会计师职位,要么即使设置了,也不让总会计师进入高管层面。绝大多数企业的总会计师和财务总监在经理班子中排在末位。一些设置总会计师或财务总监职位的企业,不是把总会计师或财务总监设在董事决策层,而是设在经理执行层,只对总经理负责,不对董事会负责。由于财务总监和总会计师各有不同的职责与作用,两者不能互相取代。因此,在实践中,有人提出财务总监制度与总会计师制度应同时运行,但并不能改变高级财务管理人员不能从真正意义上对企业财务管理的所有方面负责的现状。因此,要想建立起有效的财务管理体制,真正重要的是财务管理体制的实质。在笔者看来,由于CFO制度是完全不同于财务总监制度与总会计师制度的一种新型体制,CFO在现代公司治理结构中不仅是董事会成员,而且应作为执行董事参与公司决策。因此,在我国的公司制企业中应该建立起真正的CFO制度,这样就可以改变目前总会计师和财务总监在公司中无法真正参与企业管理决策和风险管理的现状,使得中国CFO发挥高级财务管理人员真正应该发挥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