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白酒收取包装物押金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答案是肯定的。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对于销售货物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若单独记账核算,则不并入销售额征税。然而,对于逾期未收回的押金,按照包装物货物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国税函发[1995]288号文件指出,逾期期限以1年为基准,对于收取一年以上的押金,不论是是否退还,均需并入销售额征税。对周转使用期限较长的包装物,经税务征收机关批准,可适当放宽逾期期限。
根据国税发[1995]192号通知,从1995年6月1日起,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不论会计核算方式,均需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这一规定旨在加强增值税的征收管理,确保税收的公平性和准确性。因此,对于白酒等酒类产品销售而言,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退还,都需按照相关政策进行增值税缴纳。这不仅体现了税收政策的统一性和规范性,也有助于促进公平竞争和市场秩序的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