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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的标准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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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标准结构模块化

标准结构应当摆脱传统的、学科导向性的“基础知识-专业基础知识-专业知识-相关知识”模式,采用职业功能分析法指导下的职业功能模块结构。这一改革方向不仅有利于教育培训和考核工作,有利于与生产和就业的紧密结合;同时也有利于建立动态和开放的标准体系。

根据职业功能分析法,新型职业标准的基本理论框架可以设计为:

(1)职业名称:职业的定义和社会特征;

(2)职业功能模块:构成职业活动的基本功能单元,在许多情况下是可分离出来、具有相对独立意义的功能。职业功能模块分为基本模块和可选模块两大类。在必要时,职业功能模块甚至可以单独考核并授予相对独立的证书;

(3)职业技能模块:实现上述功能须掌握的最小技能类别要素,它也是完成一个功能模块单元工作时的实际工作步骤;

(4)操作规范:完成技能模块的操作的具体要求;

(5)活动领域:完成技能模块的主要工作范围,包括对具体条件、环境和状况的要求;

(6)知识内容:完成技能操作的基本知识要求,其特点是与操作规范中的技能要求相互配套;

(7)证明方式:完全掌握技能模块的证明方法和材料,包括实际进行鉴定考核时需要提出的工作过程或成果的证明,以及对获得这些证明的方式方法的要求;

(8)考评指导:对技能模块实施鉴定考评的基本要求。

按照这一理论模式,国家劳动保障部正在制定《国家职业标准制定技术规程》,并开始应用于新标准的制定和旧标准的改造。在若干个新职业、新工种的标准制定试验中,这个新模式已经取得了成功的经验;在对旧标准的改造试验中也表现出充分的生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