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税务总局制定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
非居民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包括一般非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两种情况,其中企业核定征收的主要规定如下:
一、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企业由于会计账簿不健全,资料残缺难以查账,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准确计算并据实申报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采取下列方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一)按照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这种方法适用于能够正确核算收入或者通过合理方法推定收入总额,但是不能正确核算
成本和费用的企业,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
(二)按照成本和费用核定应纳税所得额,这种方法适用于能够正确核算成本和费用,但是不能正确核算收入总额的企业,计算公式如下:
蝴税臂喜嘉÷ct一篙裟爹,×鬈啾核所得额月刈润率(三)按照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核定应纳税所得额,这种方法
适用于能够正确核算经费支出总额,但是不能正确核算收入总额和成本、费用的企业,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经费支,,。机关核营业税、×经税务机关核
÷¨一徭享,
所得额出总额、利润率税率7定的利润率
二、利润率的确定
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下列标准确定企业的利润率:
(一)从事承包工程作业、设计和咨询劳务的,利润率为15%~30%:
(二)从事管理服务的,利润率为30u/o—500/0;
(三)从事其他劳务和劳务以外经营活动的,利润率不低于1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按照上述规定确定适用的核定利润率幅度。
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企业的实际利润率明显高于上述标准的,可以按照比上述标准更高的利润率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三、纳税调整
企业与居民企业签订机器设备和货物销售合同,同时提供设备安装、装配、技术培训、指导、监督服务等劳务,其销售货物合同巾没有列明提供上述劳务服务收费金额,或者计价不合理的,税务
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照相同或者相近业务的计价标准核定劳务收入。无参照标准的,以不低于销售货物合同总价款的10%为原则,确定企业的劳务收入。
企业为中国境内客户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凡提供的服务全部发生在中国境内的,应当全额在中国境内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凡提供的服务同时发生在中国境内、.境外的,应当以劳务发生地为原则划分其境内、境外收入,并就其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劳务收入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务机关对企业中国境内、境外收入划分的合理性和真实性有疑义的,可以要求企业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并根据工作量、工作时间、成本和费用等因素合理划分其境内、境外收入;如果企业不能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税务机关可以视同其提供的服务全部发生在中国境内,确定其劳务收入并据以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核定征收程序
拟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应当填写《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以下简称鉴定表),报送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当对企业报送的鉴定表的适用行业和适用的利润率进行审核。对于经过审核不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企业,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企业提交的鉴定表之后15个T作日以内向其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告之鉴定结果。企业没有在上述期限以内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其征收方式视同已经被认可。
税务机关发现企业采用核定征收方式计算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不真实,或者明显与其承担的功能、风险不相匹配的,有权作出调整。
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适用不同核定利润率的经营活动,并取得应税所得的,应当分别核算并适用相应的利润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凡不能分别核算的,应当从高适用利润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