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2号发布《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自2012年9月1日起实施,旨在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管理,确保规划质量。该规定适用于在境内申请资质并接受资质监督管理的单位。
第一章总则规定,城乡规划编制机关需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进行规划编制,各等级资质单位需具备特定条件,如注册规划师数量、专业技术人员资质等,并在规定范围内开展工作。国务院和地方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各自的资质管理工作。
第二章详细列出不同资质等级(甲、乙、丙级)的标准,包括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要求、计算机设备和工作场所等。甲级单位可承担所有规划编制工作,乙级和丙级则分别承担特定规模和类型的规划项目。
第三章规定了资质的申请、审批流程,包括所需提交的材料和审批程序。申请单位需提供详细的资格证明和专业技术人员信息,经许可机关审核后获得资质证书。
第四章监管部分强调了资质证书管理,包括变更、延续和注销的规定,以及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城乡规划编制单位需保证遵守相关法律和标准,否则将面临处罚。
第五章法律责任明确,对申请、使用资质证书的行为进行了规范和惩罚。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第六章附则提到,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资质参照其他规定,旧规定(建设部令第84号)自新规定实施日起废止。
扩展资料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经2000年12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35次部常务会议通过,2001年1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84号发布。该《规定》分总则、资质等级与标准、资质申请与审批、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6章36条,自2001年3月1日起施行。2012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2号发布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该《规定》第43条决定,废止原建设部2001年1月23日发布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8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