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在确认应纳税所得额时原则上也是采用权责发生制,但又不完全是权责发生制,在一定程度上保留了收付实现制。《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说明税法对企业根据谨慎性原则对或有事项计提的相关费用、负债是不允许税前扣除的,只有在实际发生时才能扣除。国税局不准予扣除运费和电费,是有政策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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