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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难赔偿标准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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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空难事故中,家属及受伤乘客通常可以得到两部分赔偿:一是承运人(航空公司)的赔偿;二是保险公司提供的航空意外险赔偿。

承运人的赔偿分为两个方面。首先,航空公司因飞机坠毁而对地面或水面第三人造成的伤害承担责任。在这种情况下,航空公司与旅客或托运人及收货人之间形成航空运输合同关系,第三方属于合同之外的人。其次,航空公司还需对乘坐其航班的乘客所受伤害进行赔偿。值得注意的是,航空公司对乘客的赔偿责任是强制性的。

中国对承运人的赔偿金额有过多次调整。1951年,旅客意外伤害的保险金折合人民币1500元;1992年,赔偿金总额提高到每名旅客5000元;1993年,赔偿限额调整为7万元;2006年,《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将每名旅客的赔偿限额提高至40万元。然而,实际赔偿金额往往超出法定限额。例如,2000年武汉空难中,每人赔偿12.5万元;2002年大连空难中,赔偿金额为每人18.4万至19.4万元;2004年包头空难中,每人赔偿21.1万元;2010年伊春空难中,每人赔偿96万元,创造了中国民航史上空难赔偿的最高记录。

航空意外险则提供了一种保障,当乘客在航空运输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时,保险公司会根据给付比例表进行一次性赔偿。保险责任范围从被保险人踏入保险单上载明的航班舱门时开始,直至飞抵目的地走出舱门时结束。若被保险人在伤害发生180日内身故或残疾,保险公司将根据所附给付比例表进行一次性给付。然而,乘客需要在登机前自行或由旅行社代为购买航空意外伤害险。

相比之下,国际上的空难赔偿标准普遍较高。以美国和日本为例,两国的赔偿标准被认为是全球最高的。美国采用余生价值计算法,假设遇难者能活到80岁,但实际遇难时年纪为40岁,则赔偿金额将基于40年的基本数额,具体数额根据收入、纳税等条件确定。因此,不同申请者的赔偿金额可能差异显著。而日本的赔偿原则则基于对生命的无限赔偿,赔偿金额综合考虑受害者的受害程度、年龄、职业、正常收入情况、家庭负担、未来发展潜力等多方面因素。

此外,国际运输中发生的空难通常遵循《华沙公约》与《蒙特利尔公约》作为赔偿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