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筹建期所有的费用都记在管理费用开办费吗还是记在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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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准则下,自2007年1月1日开始,我国的上市公司执行了新会计准则体系,此体系也广泛适用于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中央国营企业及深圳市企业等。在这一背景下,开办费的会计处理方式发生了一定的变革。通过《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中的“会计科目与主要账务处理”,可以看出新准则对开办费的处理具有如下特点:

首先,过去将开办费视为资产的处理方法被改变。开办费不再被归类为“长期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而是直接作为费用处理,不再作为资产入账。

其次,新资产负债表不再有“开办费”的项目,开办费信息不再披露。

新准则明确规定,开办费应直接计入“管理费用”会计科目。同时,开办费的核算范围统一,包括筹办人员职工薪酬、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等。

最后,开办费的账务处理程序得到规范,开办费首先在“管理费用”科目核算,随后计入当期损益,不再进行摊销处理。对于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严格遵循新准则进行开办费账务处理。这不仅简化了会计核算,更准确地反映了会计信息。在界定筹建期间时,房地产企业应从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取得营业资格的日期开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