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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到底有没有执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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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执法,也称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执行的。该法规定,国务院或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多个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基于这一规定,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行政区域内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这样的工作方案必须经过本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并以政府名义上报所在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城管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范围主要包括:

1.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包括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2. 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或者部分行政处罚权。

3. 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4. 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5. 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6. 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

7. 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城市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8.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的城市管理领域的其他行政处罚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