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详细规定了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的执行流程。首先,第二十条强调企业内部审计机构需根据国家规定和企业实际,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经过主要负责人或审计委员会审核批准后执行,确保计划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第二十一条规定,审计机构在进行具体项目审计时,要充分评估审计风险和内部管理需求,确保审计计划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在审计前,审计通知书需提前5个工作日送达被审计单位,特殊情况可适时送达。
被审计单位接到通知书后,需积极准备接受审计。第二十三条规定,审计人员出具审计报告前应与被审计单位沟通,如有异议,被审计单位需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否则视为无异议。
对于审计报告的处理,如果企业设有审计委员会,审计报告将与被审计单位意见一同提交至审计委员会协调;未设审计委员会的企业则交由主要负责人处理。审计报告经审定后,内部审计机构会根据审计结论下达审计意见或决定。
第二十六条规定,审计机构需按照国家档案管理规定,对审计事项进行归档,确保审计过程的可追溯性。每年,审计机构需向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工作总结报告。
最后,第二十八条规定,内部审计机构对重要审计项目需进行后续审计监督,关注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的采纳和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以确保审计效果的持续改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