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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刑法学分析药家鑫案,要专业的谢谢,我刚申请的百度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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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犯罪论的角度来分析,即主要是从犯罪的四要件说来看,药家鑫构成故意杀人罪。

首先是犯罪主体,主要涉及刑事责任年龄,药家鑫年满16周岁,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其次是犯罪主观方面吗,药家鑫存有杀人的故意。不论其目的为何,药家鑫出于“怕农村人麻烦”的动机,故意以刀具杀伤受害人致使其死亡。对于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个人认为应当属于直接故意,即希望被害人死亡,并积极采取措施导致其死亡。因为药家鑫是“怕农村人麻烦”而要杀人灭口,主观上并不是一种放任的心态,而是积极追求的心态,以达到杀死受害人使其不给自己带来麻烦的目的。因此,其主观心态应当是直接故意。

再次是犯罪客观方面,药家鑫故意以非法手段剥夺他人生命。由于药家鑫的行为直接导致了受害人的死亡,故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着直接的因果关系。

最后是犯罪客体,本案的犯罪客体是受害人的生命健康权利。

关于量刑:《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鉴于药家鑫已年满18周岁,不适用刑法中有关未成年人犯罪不适用死刑、应当从轻的规定,故对于他可以适用死刑。此外,由于药家鑫在案发四天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构成自首。对于自首,我国采取可减主义而非得减主义,因此,对于药家鑫,可以从轻也可以不从轻。在本案中,药家鑫在撞人后非但没有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主动采取措施救助伤者,反而持刀行凶,将受害人残忍地杀害,情节恶劣,社会影响极坏,因此虽自首情节,但仍可以判处其死刑立即执行。

关于证据、管辖、法院举办听证程序是否合理等属于刑诉法方面的问题,这里不再赘述。

PS:加一点个人观点。其实药家鑫案是一件很简单的故意杀人案,案情也并不复杂。影响那么大,主要是药家鑫大学生的身份(尽管那大学很烂)比较吸引眼球,现在就是个二本三本甚至专科的学生有什么事,也会被媒体冠以大学生吸引受众。其次,就是所谓的“富二代”论,很多莫须有的东西,经过炒作都三人成虎了。

对于药家鑫这种可杀可不杀的,根据我国现在的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大都是判死缓的,我去年看到一个案子,被告人意图强奸一个去他理发店立法的14岁小女孩,由于小女孩慌乱喊叫而强奸未遂,因此用被子蒙住受害人之后用砖头把人拍死了,后来自首了,判的死缓。其实药家鑫案不是媒体炒起来,也会以死缓结案。中国的网民往往会把量刑导向一个重型化的方向……

(我不是什么专业人士,分析的不好请见谅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