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医疗卫生单位,各乡镇卫生院,委机关各科室为规范全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使用编外人员管理,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全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编外人员管理应遵循依法依规、从严控制、规范管理、先批后用的原则。岗位主要为医疗专业技术岗位和辅助性岗位,不得在行政管理、行政执法、涉密岗位使用。未经审批,不得擅自使用编外人员,确需使用的应书面向市卫计委提出编外用工计划申请,经统一审核并上报。坚持总量控制,从严把握,现有在编人员能保证工作正常开展的,一律不得使用编外用工,超出单位经费保障能力的同样不予以使用。服务外包、社会化服务等可以推向市场,原则上不予核定编外用工计划。
编外用工计划管理需在当年提前一个月向市卫计委提交《泰兴市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计划备案表》,经审核报市编办备案同意后方可聘用编外人员。聘用工作由用人单位在经核准的计划内,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订招聘简章,由市卫计委审核后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招聘结果公示。
编外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愿意履行编外用工义务,身体健康且能胜任岗位工作,具备岗位要求的年龄、学历、专业、资格或能力等。用人单位应与新聘编外人员按照《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15日内,填写《泰兴市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变动备案表》,报市卫计委审核后报人社、财政、机构编制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