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在得知或应知自身权益受损后一年内向相关卫生行政管理及医疗机构即可提起医疗事件处理的申诉。
医疗纠纷鉴定可经由以下几种方式启动:
(1)直接向相应医疗机构和医务者所属的当地省级医学会申述;
(2)向所在地卫生部门提交鉴定请求;
(3)诉讼至法院进行裁定。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有关事实、具体请求及理由等。
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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