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环境法的发展存的问题:
第一,环境法发展较慢,在环境立法形式和内容等方面类似于前苏联的环境法。
第二,环境法以自然资源法或自然保护立法为主,防治环境污染方面的法律较少。
第三,环境法规的效力等级或立法级别较低,主要是一些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
第四,环境资源法规比较零星分散,内容比较原则、粗糙,法规的可操作性、可执行性较差,很少正规化、程序化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自然保护和污染防治之间缺乏有机联系,环境立法和执法还没有以现代环境科学理论和环境保护思想作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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