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用机场地区管理条例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机场控制区和其内部功能区的范围及其通道的划定或者调整,需由机场管理机构和机场地区公安部门共同决定,并遵循国家相关规定。机场控制区的安全防护设施和标志由机场管理机构负责设置与维护。
第十三条:进入机场控制区的人员和车辆必须持有有效证件,并仅在限定区域内活动,接受警卫人员的检查与管理。
第十四条:进入机场控制区的人员和车辆通行证件由使用单位向机场地区公安部门申请,公安部门按照国家规定核发,并在制定核发和使用规定时征求上级公安部门意见,报备机场管理机构。
第十五条:机场管理机构和公共航空运输企业需按照国家规定实施安全检查,接受公安部门监督,航空货物、邮件需经过安全检查或采取其他安全措施,旅客及其行李在登机前需接受安全检查。
第十六条:禁止无有效证件进入机场控制区,携带危险品进入候机楼或航空器,强行登机,破坏安全防护设施,以及其它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行为。
第十七条:在航空器活动区作业时,应遵循作业规范,防止地面油污,并立即清除。
第十八条:市交通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与机场管理机构应按照规定提出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的划定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和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审批,并向社会公布。保护区域外的设施需设置飞行障碍灯和标志,保持正常状态。
第十九条:机场管理机构需对净空状况进行核查,发现影响机场净空保护的情况,应立即制止并报告相关单位。市交通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建立协调制度,保障飞行安全。
第二十条:民用机场航空油料管线设施的保护需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等规定,机场管理机构协助相关部门做好保护工作。
第二十一条: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由《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及国家无线电管理规定确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需在审核方案时征求无线电管理及民用航空管理机构的意见,无线电台或装置不得干扰民用航空专用频率。
第二十二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对鸟类活动进行监测,制定防治鸟害的预案,并采取有效措施。
第二十三条:设立机场地区应急管理机构,由多个单位组成,负责统一指挥和协调应急救援。
第二十四条:制定机场地区总体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处置程序与救援单位职责,并上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相关单位需制定本单位预案,报备应急管理机构。
第二十五条:建立应急管理值班制度,受理事故报告与举报。发现紧急情况需立即报告应急管理机构,根据预案启动应急救援。
第二十六条:机场管理机构设立专职消防队,配备消防器材和设施,接受公安部门监督。
扩展资料
《上海市民用机场地区管理条例》经1996年6月1日上海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10次会议通过,2011年9月22日上海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修订。2011年9月22日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8号公布。该《条例》分总则、规划和建设管理、安全管理、公共秩序管理、场容环境管理、服务管理、法律责任、附则8章58条,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