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医疗机构内传染病的有效控制和交叉感染的防止,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二条,特制定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需建立传染病预检与分诊制度,二级以上综合医院需设立独立的感染性疾病科,负责分诊工作并管理整个过程。其他医疗机构则需设立明确标识的传染病分诊点,保证其隔离、通风、流程合理并具备消毒条件和防护设备。
接诊过程中,医生需询问病人流行病学史和职业史,进行初步预检,对疑似或确诊传染病病人,应将其引导至感染性疾病科或分诊点,并对接触区域进行消毒。
医疗机构需根据传染病流行情况,适时加强特定传染病的预检与分诊。在接到预警信息或地方卫生部门要求时,可能设立独立的预检处,确保就诊流程的安全。
对于呼吸道等特殊传染病,采取隔离措施,并对接触者采取预防措施。不具备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需及时转诊病人,确保病历资料的传递。
转诊过程中,严格执行卫生规定,使用专用车辆,并确保感染性疾病科和分诊点的防护与医疗废物处理符合法规。
医疗机构需定期对医务人员进行传染病防治知识培训,强化其法律意识、操作规范和工作制度的执行。各级卫生部门对预检分诊工作实施监管,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扩展资料
《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已于2004年12月16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