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即法律制度,消除即使不存在,使之消除为零。而腐败是指国家公务人员借职务之便获取个人利益,从而使国家政治生活发生病态变化的过程。是一种人性贪欲引起的利用手中的权力来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心理及其行为,属于人性恶的方面,人性的恶是腐败产生的根源。目前,腐败问题是各国都存在的通病,而我国腐败现象发展迅猛的势头,既危及和破坏法律的权威性和有效实施,又破坏我国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动摇着我国社会的政治基础。腐败问题已经对党,对国家和社会构成了潜在的威胁。海南纪委查获原文昌市委书记藏匿赃款18箱2500万巨款等等诸如此类的例子还很多。
腐败包括腐败的心理和腐败的行为,其本质是一种对利益的无限欲望,所以只有根除这种欲望本身,才能消除腐败。而欲望是无法根除的,所以腐败也无法根除。
从总体上看,法治只能遏制腐败的再发生,通过对腐败行为的制裁,起到一个心理上的威慑作用。但只要人性中恶的方面没有根除,那种无节制的欲望就还会存在,所以腐败就没有可能被消除。
从局部上看,法治只是在腐败行为发生后,对其进行制裁,所以法治从作用上来看从来都没有消除过腐败,它仅仅是在已经发生腐败行为后,去惩罚腐败行为的人。这样又如何能称法治可以消除腐败呢?人性的阴暗面是不可能完全消除的,所以要用法制来约束,但是法制也有漏洞,所以不可能消除腐败
从立法的角度讲,立法是滞后于经济发展的,而腐败是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所以“消除”在时间的角度上不成立。
而光有法制还不行,还要有依法办事的人,和依法办事的社会环境。最重要的是要有广泛的监督制约,包括社会监督、新闻单位的舆论监督、广大人民群众(含网络)的积极监督。要加强干部队伍的建设,加强党风建设,加强全民道德素质建设。治理贪污腐败,一靠法制,二靠民主,三靠监督。
法制只是一个约束,需要很强的监督执行,现在社会的法律已经对腐败设置了很多,但是,腐败真的杜绝了吗?
有权力就会产生腐败,它是一中心理的扭曲和欲望,任何法制社会,任何体制都不能杜绝腐败,只是多与少的问题。
法律的主要作用是惩治违法的人。腐败只有在被发现之后才能被绳之以法、即使法律有警示的作用,但毕竟还是小的。腐败的人那么多,被揭发的人那么少,警示的作用太小了。而且法律的惩治力度也不够大。法律对于腐败最多只能是有些遏制的作用,法制终究无法消除腐败.法制只能在客观上为消灭腐败开一个头,指明一个方向.
法制并不能消除腐败,那是因为腐败的原因不在于法制,法制只能约束腐败,而不能将其彻底的铲除掉.一个具有文明的社会必然具有相应的社会体制.体制的不同也能直接反应出当时社会的现状.不同时代的社会体制是不同的,就像封建社会和我们现在社会的体制是不法拿来比的.同一个时代的不同社会也具有不同的体制.资本主义体制和社会主义体制的法制也大同小异.你也可以比较一下,所举的几个社会里腐败的程度.相信你也想到了,法制是有社会体制所决定的,而一个社会体制的副产物之一就是腐败.
今天对方的论证显得相当有条理,但是对方显然模糊并弱化了一个概念:即消除。何谓消除?消除即使之不存在。它必须作到两点:1.现实中存在的被消除。2.潜在可能的完全丧失。因此,所谓消除腐败必须是标本兼治,斩草又除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