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权转让协议书,旨在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协议由甲方和乙方签订,涉及资产、费用、管理权的转移。
第一条,双方在友好协商后,甲方将经营权及相关资产转移给乙方,包括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总金额为人民币金额元,其中押金金额元。协议生效后,乙方需先支付金额元,并有权进入管理区域,所有收入归乙方,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二条,管理权转移后,乙方需在月数月后完全接手经营,甲方需协助平稳过渡,乙方需承认甲方的协议和口头协议。对于争议问题,双方需友好协商解决。
第三条,甲方完成变更手续后,乙方需支付剩余款项金额元予甲方,并在上级检查后日数日内结清所有款项。
第四条,甲方需保障协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若违反协议,则需赔偿乙方金额元。乙方需遵守协议,若违反需支付违约金金额元给甲方。
第五条,双方需对协议内容保密,不得泄露给第三方,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双方书面同意。
第六条,协议可经双方协商书面修改或补充,形成的补充协议与原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七条,协议附件包括协议签署各方的法律文件,任何一方违反附件规定需承担法律责任。
第八条,不可抗力导致协议不能履行或延迟履行时,需在事件发生后三日内通知对方,并在三十日内提交证明。
第九条,协议争议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协议双方不得放弃任何权利或追究违约责任,除非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放弃。所有放弃均需以书面形式确认。
第十一条,后继立法不影响协议的效力,协议各方需根据后继立法协商修改或补充协议,需采取书面形式。
第十二条,协议要求或允许的通知需自实际收到时生效,通知或通讯内容到达法定地址或指定通讯地址范围。一方变更通讯地址需在变更之日起三日内通知对方。
第十三条,协议各条款标题仅为方便而设,不影响条款意思。
第十四条,协议自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各方需在协议正本上加盖骑缝章,协议一式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各方各执份,用于履行相关法律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