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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八章 初查和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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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在处理刑事诉讼过程中,依据特定规则进行初查和立案。初查主要针对举报中心移交的举报线索,侦查部门审查后认为存在犯罪事实需要进一步调查的,应报请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作出决定。立案则是对于直接受理案件的处理,人民检察院在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追究刑事责任,需制作立案报告书,经检察长批准后立案。立案后三日内,需将立案相关材料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在收到备案材料后,应在三十日内对下级人民检察院的立案决定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查意见。如认为立案决定错误,需经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后,书面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纠正。上一级检察院也可直接作出决定,通知下级检察院执行。

下级人民检察院收到上一级检察院的决定后,需执行,并在十日内向上级检察院报告执行情况。若有异议,可在执行的同时向上级检察院报告。这一系列规则确保了刑事诉讼过程的规范性和公正性,保障了法律程序的顺利进行。

扩展资料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经 1997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届检察委员会第69次会议通过,1998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21次会议第1次修订,2012年10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80次会议第2次修订,2012年1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以高检发释字〔2012〕2号公布。该《规则》分通则、管辖、回避、辩护与代理、证据、强制措施、案件受理、初查和立案、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席法庭、特别程序、刑事诉讼法律监督、案件管理、刑事司法协助等17章708条,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