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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第四章 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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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绩效评价指标的原则

第十六条 绩效评价指标是衡量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的考核工具。在制定绩效评价指标时,应遵循相关性、重要性、可比性、系统性与经济性原则。相关性原则要求指标与绩效目标有直接联系,重要性原则强调使用最具代表性和反映评价要求的核心指标,可比性原则要求设定共性指标以方便比较同类评价对象,系统性原则主张定量与定性指标结合,全面反映财政支出产生的多种效益,经济性原则要求指标易于理解、操作,数据获取应考虑现实条件和成本效益。

第二章 绩效评价指标的分类

第十七条 绩效评价指标分为共性指标与个性指标。共性指标适用于所有评价对象,涵盖预算编制与执行、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和收益管理、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等方面。个性指标针对预算部门或项目特点,反映特定部门或项目的业绩。共性指标由财政部门统一制定,个性指标则由财政部门与预算部门共同商定。

第三章 绩效评价标准的具体形式

第十八条 绩效评价标准是衡量财政支出绩效目标完成程度的尺度,包括计划标准、行业标准、历史标准以及其他财政部门确认的标准。计划标准基于预先制定的目标、计划、预算和定额数据;行业标准参照国家公布的行业指标数据;历史标准参考同类指标的历史数据;其他标准由财政部门确认。

第四章 绩效评价方法的运用

第十九条 绩效评价方法主要采用成本效益分析、比较、因素分析、最低成本和公众评判等方法。成本效益分析比较一定时期内的支出与效益;比较法通过绩效目标与实施效果、历史与当期情况、不同部门和地区同类支出的对比,综合分析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因素分析法全面分析影响绩效目标实现和实施效果的内外因素;最低成本法对效益确定但难以计量的多个同类对象实施成本进行比较;公众评判法通过专家评估、公众问卷及抽样调查等方法评判财政支出效果。这些方法的选择应以简便高效为原则,根据评价对象的具体情况,可采用单一方法或多种方法进行绩效评价。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江苏省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盐城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该《办法》于2012年2月7日由盐城市人民政府以盐政发〔2012〕26号印发。《办法》分总则,绩效评价的对象和内容,绩效目标,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方法,绩效评价的组织管理,绩效评价的工作程序,绩效报告和绩效评价报告,绩效评价结果及其应用,绩效评价行为规范,附则10章42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