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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派驻村工作队的基本原则

admin

具备选派条件的省市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中央在地单位,均需参与选派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的任务。对于省直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中央在地单位(省本级),如果在编在岗人数达到40人以上,原则上应参与这项工作。市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中央在湘单位所属市县分支机构的具体参与范围由各地依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市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编制和实有人员较少时,可以采取多单位“联合组队”的方式来选派驻村工作队。

选派驻村工作队时需考虑不同类型的村庄。对于乡村振兴重点帮扶村或脱贫人口超过500人的易地扶贫搬迁大型集中安置村(社区),原则上工作队成员不少于3人。而对于其他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任务较轻的脱贫村,以及脱贫人口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的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村(社区),则至少需要选派1名第一书记,可以适当减少工作队员人数。对于乡村振兴示范创建村,可以采取“一队带多村”的方式,对相邻的1—2个村实行整体帮扶和连片开发。对于党组织软弱涣散村,则需按照常态化、长效化的要求,继续进行全面覆盖选派第一书记。

省派驻村工作队主要派往乡村振兴重点帮扶村,具体由县市区与派出单位按“因村选人组队”原则商定,一般不会与脱贫攻坚期间的省派工作队驻点村重合。县级党委和政府需根据不同类型村庄的需求,对人选进行科学搭配和优化组合,以充分发挥选派力量的最大效能。在脱贫过渡期之后,根据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实际需要,将再统筹研究选派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