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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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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平等原则:我国民法中的平等原则体现了市民社会关系中的平等性。它强调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无论是在权利能力的平等、适用法律的平等,还是在受到法律保护的平等方面。这意味着,无论自然人还是法人,在法律面前都享有平等的地位和保护。

2. 自愿原则:自愿原则强调在民事活动中,当事人的意志应当得到尊重,排除任何形式的强迫、欺诈或其他不当影响。这一原则是基于市民关系的平等性,并在合同自由、婚姻自由、遗嘱自由等方面得到体现。

3. 遵守社会公共道德原则:社会公共道德是市民社会中公认的道德准则。民法作为调整市民社会关系的法律,以公共道德为准则。在法律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道德可以成为补充民法渊源,指导法律实践。

4. 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保持诚实、信守承诺,以平衡各方利益。这一原则不仅要求当事人实事求是、履行义务,还赋予法官在解释法律和处理法律行为时一定的裁量权,以诚实信用人的标准进行判断。

5.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权利滥用是指民事主体在行使权利时超出其权利范围和社会所能容忍的限度。这种行为是违法的,因此受到法律的禁止。任何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以侵害他人权益为目的的行为,或是以微小瑕疵为由拒绝履行义务,均违反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