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离职守、玩忽职守罪系指指挥官和值班、值勤人员未经许可擅离工作岗位或工作期间严重不负责任、渎职失职并导致恶劣后果的行为。
此类犯罪须经过如下四大要素认定:
1.客体涉及指挥和值班、值勤公共秩序;
2.客观方面需有擅自离岗或玩忽职守且产生严重后果的行为;
3.主体限定为军队中的指挥官及值班、值勤人员;
4.主观方面为过失。
根据刑法规定,非战争时期犯此罪者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处罚,若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则将被判处三至七年有期徒刑;
而在战争时期犯此罪者,将被处以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刑法》第四百二十五条,指挥人员和值班、值勤人员擅离职守或者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战时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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