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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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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司法系统中的一项重要规定,旨在防止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被作为定案依据使用。按照这一规则,以下几种情况的证据被认定为非法,应当予以排除:

一、非法言词证据,即以暴力、威胁手段获取的口供和证言,无论内容如何,均属非法证据。包括采用暴力、威胁以及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

二、非法实物证据,即收集物证、书证时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证据,应予以补正或合理解释;若无法补正或解释,该证据应排除。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操作流程包括以下步骤:

1. 提出主体:非法证据的提出通常由非法证据取证过程中的受害者,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辩护人提出。

2. 申请时机:

- 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在侦查阶段可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 审查逮捕、审查起诉阶段: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其有权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同时被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

- 审判阶段:人民法院向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应告知其有权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申请应在开庭审理前提出,但在庭审期间发现相关线索或材料等情形除外。

3. 证据的确定:在庭前会议中,如果公诉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存在争议,且人民法院对此有疑问,应在庭审中进行调查。法庭在调查后,原则上应在庭上决定是否排除有关证据。在决定前,不得对有关证据进行宣读、质证。若第一审人民法院未能排除依法应排除的非法证据,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排除。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不同国家和地区可能有所不同,但其核心目的始终是确保司法公正,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