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交织中,纳税人意识的形成并非简单地依赖于这两个因素,它深层次地反映了个体对社会正义的追求和自我理性自律的体现。首先,理性认知税法是纳税人意识的基础。纳税人需要理解并认同税法,这不仅仅是法制要求,更关乎个体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的平衡。在市场竞争中,个体需在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时,以社会整体为考量,审视税法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其次,对税法的认同和信仰是纳税人意识的核心。若缺乏对税法的深刻认同,依法治税将难以实现。偷逃税行为的严重,往往源于对平等、自由、正义等主体价值的缺乏理解,以及对税法价值的不认同。这源于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问题,以及税收立法和执法的不足,如忽视纳税人权益,执法不公等。税法的权威和尊严需建立在反映纳税人利益和期望的基础上,让纳税人在日常生活中感受到税法的关怀。
最后,积极奉行税法是纳税人意识的外在表现。当纳税人感到权利被尊重,义务被履行,他们才会将税法内化为自觉的价值导向和行为准则,积极维护税法权威,形成对税法的积极态度。因此,纳税人意识的形成和深化,是一个内在理性和外在行为的统一过程。
扩展资料
纳税人意识不同于纳税意识。纳税意识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观念和态度的反映,主要表现为人们对税收的认知和重视态度;而纳税人意识是在市场经济和民主法治条件下,纳税人基于对自身主体地位、自身存在价值和自身权利义务的正确认识而产生的一种对税法的理性认知、认同和自觉奉行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