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里斯提出,将法律选择与结果选择有机结合,但它更注重对多种主客观因素的考察和价值权衡。认为对涉外民事关系应综合多方面的因素,适用与之有最密切联系的那个地方的法律。主张由法官依案件的具体情况认定最密切联系地,使法律选择更具有弹性或灵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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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里斯提出,将法律选择与结果选择有机结合,但它更注重对多种主客观因素的考察和价值权衡。认为对涉外民事关系应综合多方面的因素,适用与之有最密切联系的那个地方的法律。主张由法官依案件的具体情况认定最密切联系地,使法律选择更具有弹性或灵活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