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分类核定事业单位的财政补助。(1)对现有监督管理类事业单位,要按照精简机构、转变职能的要求,在严格清理和规范,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的基础上,对其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专项业务费实行定项补助政策。其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等全额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2)对纯粹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无收入或收入额度较少以及具有民族特点的公益类事业单位,实行“定额补助”政策;对大专院校、科研、农业等公益性事业单位,在调整布局、改善结构、优化配置的基础上,实行“核定基数,固定比例增长”的财政补助政策;对既承担社会公益职能,又有一定收入的准公益性事业单位,实行“定额补助”政策。(3)对技术与中介服务类事业单位实行“定额补助,逐年递减”的经费补助政策。(4)实行财政“零补助”政策,逐步退出财政供给范围。
(二)经费补助核定方法。综合考虑事业单位编制、人员、职能职责和财力可能等因素,对上述各类单位,按照“零基预算”的原则,分别采用不同方法核定其定额或定项补助数。经费补助基数既包括财政拨款部分,也包括实施收支脱钩管理的非税收入。(1)监督管理类事业单位。按编制、人员、非税收入、分类分档定额以及工作职责和任务核定定项补助基数,一年一定。(2)公益类事业单位。此类事业单位财政补助基数根据其工作任务、近三年的非税收入状况、以及相应的定额标准予以核定。对教育、科技和农业等按法定比例增长的社会公益性事业单位,按照“核定基数,固定比例增长”补助方式科学核定补助基数,并根据财力确定一个逐年增长比例,一定五年不变;其他社会公益娄和准公益类事业单位实行“定额补助”方式,补助基数核定后,一定五年不变。对收入额较大且已基本具备自收自支能力的其他公益性事业单位和准公益性事业单位,实行“零补助”财政政策。(3)技术与中介服务类事业单位。定额补助基数核定后,每年按20%的比例核减补助定额,第六年起实行“零补助”财政政策。(4)经营类事业单位,补助基数原则上每年核减1/3,三年内退出财政供给范围,第四年起实行“零补助”政策。按照自治区直属事业单位改革政策,经界定不属于财政供给范围的事业单位,要退出财政供给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