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的《行政诉讼法》第43条,当人民法院接到行政诉讼案件后,应在立案后的5日内将原告的起诉状副本发送给被告。被告则需要在接到副本后的10日内,提交与其具体行政行为相关的所有材料,并提交答辩状。随后,法院会在收到答辩状后的5日内,将副本送达原告手中。
需要进行答辩的情况包括:作为第一审被告的行政机关,或者作为第二审被上诉人,无论是行政机关还是行政管理相对人,如果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满,都有权利进行答辩。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2条,被告在答辩时负有举证责任,必须提供支持其行政行为的证据和适用的规范性文件。这意味着,不仅要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和事实,还需提供有力的证据和依据,否则可能导致诉讼失败。对于第二审的被上诉人,无论是公民、法人还是其他组织,都需要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和事实进行回应、辩解和反驳。
值得注意的是,提出答辩状是诉讼当事人的权利,并非义务。即使在答辩期限内未提交答辩状,也不会影响法院对案件的审理,这是由《行政诉讼法》第43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的。
扩展资料
行政答辩状是行政诉讼中的被告(或被上诉人)针对原告(或上诉人)在行政起诉状(或上诉状)中提出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向人民法院作出的书面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