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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效能建设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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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效能建设旨在提高行政效率与服务质量,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 岗位责任制:明确每个岗位的工作内容、数量、质量以及完成工作的时间、程序和标准,确保每个工作人员都清楚自己的职责。

2. 服务承诺制:公开服务标准、时限以及监督与投诉机制,确保服务质量,接受公众监督,对于违诺行为进行处理或处罚。

3. 限时办结制:规定行政单位和管理服务项目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结,防止办事拖延,提高工作效率。

4. 否定报备制:经办人员或部门在否定或不予办理管理和服务对象的要求或申请事项时,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报备,以防止滥用职权、违章办事。

5. 首问责任制:解决群众对机关内设机构职责和办事程序的疑问,规定被询问的工作人员作为首问责任人,负责提供满意答复或引导至相应部门。

6. 效能考评制:以效能为主要目标,考核机关单位的效率、效益和效果,确保科学、量化、可操作的考核方法。

7. 失职追究制:对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导致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工作人员,追究民事、行政及刑事责任。

8. 公示制:公开执行公务人员身份、岗位职责以及办事流程、依据、要求、结果和承诺,增强透明度。

9. 依法行政:行政机关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履行职责,所有行政行为均需有法律依据,遵循法定程序,并接受法律监督。

10. 政务公开:公开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能、职责,工作纪律,办事规则、程序、时限和结果,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也应公开。

11. 诫勉教育:对违反机关效能建设规定但情节轻微的工作人员进行通报教育,要求其写书面检查并改正。

12. 效能告诫:对违反规定情节严重但不足以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工作人员进行惩诫教育,由机关效能投诉中心实施。

13. 不服效能告诫的处理:被效能告诫的工作人员如有异议,可在规定时间内向纪检监察部门申请复核,复核决定应在一个月内作出。

扩展资料

机关效能建设是管理科学的重要组成部份,是一种高层次的管理形式和载体,是以效能为基本目标,以实现优质高效为目的,把管理的诸要素有机结合在一起依法履行职责的管理活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效能的体现者,是效能的主体;人民群众是效能建设的受益者,是客体。效能建设的主体行为是一种以管理为手段,以服务为宗旨,以满意为目的的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