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章关于经营者集中的规定旨在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促进公平竞争。经营者集中是指经营者之间通过合并、股权或资产交易、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影响力的行为。具体分为以下几种情形:经营者合并、通过股权或资产方式取得控制权、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控制权或施加决定性影响。
为了防止不公平竞争,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集中需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者不得实施集中,以确保市场竞争的公平性与透明度。
针对特定情况,如参与集中的一方拥有其他各方超过50%的表决权股份或资产,或各方的表决权股份或资产被同一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拥有,可以免除申报要求。这有助于简化申报流程,减少行政负担。
申报经营者集中时,需提交包括申报书、市场竞争影响说明、集中协议、财务报告等在内的文件资料。申报书需详细载明参与集中的各方信息、预定实施时间等。不完整提交文件者,应在规定期限内补充完整,逾期未补交视为未申报。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将对申报的经营者集中进行初步审查,并在30日内作出是否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审查期间,经营者不得实施集中。若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决定,经营者可自行实施集中。
在进一步审查阶段,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需在90日内作出是否禁止集中或附加限制性条件的决定。禁止集中需说明理由。延长审查期限的情况包括经营者同意延长、提交文件不准确需核实、申报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逾期未作出决定,经营者可自行实施集中。
审查经营者集中时,需考虑的因素包括市场份额、市场控制力、市场集中度、对市场进入和技术创新的影响、消费者及行业影响、对国民经济的影响等。若集中可能或已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将作出禁止决定;但若经营者能证明集中对竞争的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且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可作出不予禁止决定。
对不予禁止的集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附加减少不利影响的限制性条件。禁止集中或附加限制性条件的决定将及时向社会公布。
对外资并购境内企业或参与经营者集中涉及国家安全的,还需进行国家安全审查,以确保国家安全和利益。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是一部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而制定的法律。反垄断法由2008年8月1日起施行,共分为8章57条,包括:总则、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对涉嫌垄断行为的调查、法律责任和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