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应对国际贸易中的倾销行为时,临时反倾销措施通常采取两种方式:征收临时反倾销税和要求提供担保。首先,关于临时反倾销税,其实施程序由商务部提出初步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这一建议作出决定,并由商务部公告于众。一旦公告发布,海关即开始执行相应的税率征收。
另一种形式是保证金、保函或其他形式的担保。这种措施的决定权在于商务部,并同样会以公告的形式公开。自公告生效之日起,海关将执行相应的担保要求。
临时反倾销措施的实施期限通常为4个月,自决定公告中规定的实施之日起算。然而,在特殊情况下,这个期限可能会延长至9个月,以充分保护国内产业不受倾销影响。这一措施的设定是为了在调查期间提供临时性保护,直到最终的反倾销决定出台。
扩展资料
临时反倾销措施是指被调查产品的进口方政府经反倾销调查后,初步认定存在倾销并且认定倾销给其国内产业造成了损害,而对外国进口产品采取的临时限制进口的措施。这一措施的主要形式有:临时反倾销税、现金保证金、保函或其他形式的担保、预扣反倾销税等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