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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看待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剥削与被剥削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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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剥削与被剥削关系的处理是一个复杂而又敏感的问题。这一阶段,我国允许和鼓励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这也意味着私人资本的存在,从而引出了初级阶段是否存在剥削以及如何看待剥削的问题。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剥削有着基本的观点。剥削是生产力发展的产物,也是生产力不够发展的结果。它不是从来就有的,而是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剥削作为一种制度的存在是以生产资料私有制为条件的。生产资料为少数人所占有,劳动者失去了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从而也失去了对自己剩余劳动的占有权,使得生产资料所有者凭借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占有劳动者的剩余劳动成为现实。

剥削方式在不同历史阶段有所不同,剥削将随着生产力的高度发展而消亡。在人类发展史上,依次出现了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三种剥削的社会形式。它们的共同点在于都是凭借对生产资料的占有,无偿占有丧失生产资料的劳动者所提供的剩余劳动。但是在不同社会形态中,榨取剩余劳动的方式和手段以及剩余劳动的表现形式又是不同的。

在资本主义社会,资本家对雇佣工人的剥削,对剩余劳动的占有表现为无偿占有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资本主义剥削在"资本"和"劳动"平等交换的表象下具有隐蔽性。然而,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也明确指出,剥削只有在社会生产力极大发展以后才能消灭。

我国现在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改革开放以后,我国逐步确立了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实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那么,在我国现阶段是否存在剥削?或者说需要重新理解剥削?

首先,不需要通过重新界定剥削来否定剥削的存在。剥削是一个历史的概念,剥削的产生、发展和消亡不是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剥削存在的客观性和在特定历史条件下具有的积极作用,就表明了它存在的历史正当性和合法性。

其次,承认非公有制经济中存在剥削和承认它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并不矛盾。改革开放以来,私营经济、外资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已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已经成为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在促进经济增长、扩大就业、满足人民需要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肯定剥削可以合法存在并不意味着剥削可以不受任何限制。我们所允许的剥削是指在法律规定范围内通过正当经营所进行的经济剥削。除了那些阻碍生产力发展、危害社会稳定的超经济剥削行为,如偷税逃税、制造假冒伪劣产品、贪污受贿、侵吞国有资产、非法公款消费等,是法律所不允许的;那些在企业发展中,通过超范围经营、尅扣工人工资、肆意延长工人劳动时间、忽视安全生产、雇佣童工等经营行为获取剥削收入的,也是法律不允许的。

最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并不要求消灭剥削。只要私营经济、外资经济对我国生产力的发展仍起着积极的作用,只要资本和雇佣劳动方式还具有历史的正当性和进步性,就非但不能取消它们,反而应鼓励其发展。

总之,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要以"三个有利于"作为判断是非的标志,正确对待剥削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