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㈠没有仲裁协议的;㈡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㈢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㈣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㈤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㈥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义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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